北京市水产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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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产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水产业商会。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徐氏耀华商贸有限公司等45家公司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落实“构建和谐社会”伟大构想,广泛团结水产业同行,积极倡导诚信服务,进一步丰富首都菜篮子工程,努力开展国内、国际水产食品市场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促进我国水产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银地西路18号北水嘉伦水产市场办公楼南侧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坚持工商联“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传统美德,树立科学发展观,繁荣首都水产食品市场。
(二)开展咨询业务,向会员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及推广先进的科技管理经验,促进会员之间各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
(三)组织会员参观或参加各种类型的展销会、交易会,积极开展国内、国际市场。
(四)加强本市水产食品行业的自律规范,丰富市场,稳定物价,提高商会会员的良好信誉。
(五)关心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架设政企之桥,建设会员之家。
(六)承办上级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及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为商会作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对商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订与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 (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 (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 (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5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会长),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任职。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